法律学士决议-补充评估

法律学士决议2001年

(由执行委员会于2011年12月修订)

21.补充评估

根据《大学评核规例》第5条:
21.1定义:

-“学生”是指作为法学学士学位的候选人注册的人
学院学位或学院提供的本科联合学位;
-“最后一学期”包括该学年的夏季学期
已注册暑期学期的学生;
-“考试委员会”指考试委员会的本科部门;
-“准强制单位”是指在第13号决议中未指定的单位,但
一个单元是否满足某一学术知识领域的要求
《2008年法律专业(进入)规则》附表2;
-“条例”指大学评估条例

21.2除按照本准则外,不得给予补充评估
条例或这些决议

21.3一个单元的补充评估可以采取考试或其他形式
由主考官酌情决定的评估形式,并可能涉及学生
重复该单元的全部或部分课程。

21.4参加过某一单元的特殊考试,并有下列表现的学生
未通过的单位没有资格进行有关的补充评估
该单元的当前注册情况,除非该单元是获得学位所需的最后一个单元
法律学士学位,以及条例第55条和第21号决议的要求。7
感到满意。

21.5获准许参加有关的补充考试的学生
在学校补考期间,单位应当参加考试
本条例第10.3条规定的特别审查期,或
由副院长(本科研究)或院长另行指示
本单位的审查员无权要求延期考试。

21.6学业进步补充评估

21.6.1学生未通过某一单元的,考试委员会应
允许学生参加该单元的补充评估,前提是:

21.6.1.1本单元为理学学士学位的指定必修单元
法律和是一个或多个其他的先决条件或必要条件
必修或准必修单位;
21.6.1.2该单元期末成绩不低于45%;
21.6.1.3根据考试委员会的意见,学生的学业成绩
在接下来的一年里,如果学生
在不及格的教学期间没有通过该单元
记录;和
21.6.1.4学生以前没有参加补充评估
作为法学学士学位课程的一部分的单元。

21.7最终单元补充评估

21.7.1学生在该课程的最后一个学期有一门功课不及格
并满足本规定第5.2、5.2.1、5.2.2和5.2.3节的要求;
然后,根据第5.3节和第5.6节的规定,学生应根据申请向
副院长(本科研究)在出版后的14天内
该单元的结果允许在该单元进行补充评估。

21.8在获得最后单位补充评估前进行的评估

21.7.2审查员委员会有权根据条例作出决定
6.6是否有例外情况,使a
学生可获两次以上的补充评核
学生的课程。
21.7.3根据第5.6条和第21.7.2号决议作出决定时
审核委员会可考虑以下因素:
21.7.3.1学生以前是否获得过补习
在法律单元或学院提供的单元中进行评估;
21.7.3.2如果被拒绝,学生是否愿意进行最后单元补充
评估时,遭受重大困难如无法完成
课程及时采取实际提供的研究生实习或
就业;
21.7.3.除了第5.6条的影响外,该学生是否会
合资格获批补充评税。

21.8.1下列学生:

21.8.1.1学生在课程的最后12个月内未通过规定的考试
强制性或准强制性单元(“失败单元”),结果不少于
比45%;
21.8.1.2不能先于学生重读不及格的单元
否则,期望完成课程,因为它是不提供的
教师;
21.8.1.3将,如果学生通过所有其他单元的学生
入学后,在12个月内完成所有学术要求
授予法学学士学位,但不及格单位除外
应在申请期内向副院长(本科研究)提出
在公布结果的十四天内,本单位予以准许
出席考试的不及格单位在下次特别和
补考期间或完成其他补考
评估;尽管考试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
给予补充评核。

21.8.2哪里

21.8.2.1学生已获准修读辅修课程
根据第21.8.1号决议进行的评估;和
21.8.2.2在确定学生的成绩时
学生的最后教学期限,由考试委员会决定
根据第5.2条对不合格单位进行补充评估;
对失败单元的补充评估将包括
学生被允许进行的补充评估
根据第21.8.1号决议,该学生是否实际承担了
无论是否进行评估,学生都无权进行任何其他评估
对失败单元进行补充评估。
21.8.3学生未获给予补充评估
由考试委员会根据第21.7.1号决议规定,该标志和
学生被允许完成的评估的分数
决议21.8.1无效。